《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盗窃”:盗窃罪的客观行为,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一、盗窃行为的认定要求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故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不属于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如将他人饲养的鸟放走。
二、盗窃行为可能使用欺骗方法,只要该欺骗行为并不具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性质,例如通过“掉包”、“调虎离山”式的欺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1.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到室外,然后进入室内盗窃的;
2.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上点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
3.在商场选购时拿过售货员递过的货物就逃跑的;
4.出租车司机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而迅速驾车离开现场的;
5.在首饰店假装购物而调换首饰的;
以上由于行为人没有欺骗对方而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处分财物,故不成立诈骗,仅成立盗窃罪。
三、盗窃行为不要求秘密进行,公开窃取的行为也属于盗窃。
1.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的;
2.假装走路不稳,故意冲撞他人,趁机取得他人财物的;
3.明知大型百货商店、银行等场所有监控摄像且有多人来回巡查而偷拿他人财务的;
4.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
以上,行为人把他人占有的财务平和地转移为自己占有,排除了被害人的支配作用,并且自己有利用支配意思,故成立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
(二)“公私财物”:即盗窃罪的对象,是指他人占有的财物(文义解释),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一、单纯使他人产生债务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但是之后向被害人朱行自己的债权的行为,可能成立诈骗罪。
1.甲伪造一张欠条,内容为乙欠张某10万元现金的;
2.乙原本欠甲1万元,并留有欠条给甲,甲将欠条上的1万改成了10万的;
3.甲伪造银行存单、变造银行存折使自己的银行债权增加的。
以上,甲单纯使自己的债权增加的行为,没有导致对方损失,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甲拿着所谓的“债权凭证”向被害人主张权利,可能成立诈骗罪。
二、盗窃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即是对被害人的个别财产进行侵害的犯罪。只 要行为使得被害人丧失了个别财产,即使同时使得被害人获得了相应的利益,也成立犯罪。如果转移占有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或者推定的承诺,因没有违反被害人意志,不成立盗窃。
1.甲进入乙的办公室盗窃乙价值4000元的手机,并放了4500元现金在乙的办公桌上。由于甲盗窃手机的行为违反了乙的意志,乙对手机的占有是值得刑法保护的。甲自愿给乙4500元现金的行为,不能阻却其违反被害人意志的窃取行为的违法性;
2.甲去商店买手机,店员不在场,甲将标价为4000元的手机拿走,同时放了4000元现金在柜台里。由于甲的行为并没有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故不成立盗窃罪。
(三)盗窃罪属于故意犯罪,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盗窃罪的相关客观违法事实。例如,认识到自己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果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才能成立犯罪。
1.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其他财物而窃取的,又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不成立盗窃罪。比如农民误认为科学家用于基因研究的天价葡萄是普通葡萄而窃取的,不成立犯罪。
2.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拿走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比如行为人将出租给他人的动产在租期内偷回的。
二、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 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