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73-82032862
兴嘉普法
Popularize law
首页 > 兴嘉普法
【兴嘉普法】系列一远离毒品
时间:2018-11-29

兴嘉普法系列

远离毒品

案例

韩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现无固定住所。1984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6年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二年;1995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6年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0年1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1年9月13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9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7月1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8)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1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天津市西青区公交车终点站附近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袋。韩某某供认上述毒品可疑物系其购买,属其所有。经称重,从韩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45.025克。

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韩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公安机关现场检测,被告人韩某某尿液中冰毒成分呈阳性。

涉案冰毒已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上述事实,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书证、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毒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及前科材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韩某某曾多次受刑事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犯罪,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结语

毒品带给人类的只会是毁灭。吸毒于国、于民、于己有百害而无一利!毒品摧毁的不但是人的肉体,也是人的意志。每个人要积极宣传毒品的危害,自觉地与吸毒、贩毒等不法行为作斗争,珍爱生命,终身远离毒品、拒绝毒品!

“远离毒品,关爱未来”,对每一个人而言,决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有些路,永远不能走;有的错,永远都不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