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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嘉普法】系列之民间借贷下的夫妻情分
时间:2018-12-13

 

 

 

本期律师青年说

特邀范丹丹律师

为您预防

民间借贷下的夫妻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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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案件概况

原告与被告1为朋友关系,被告1和被告2为夫妻关系。2016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1先后向原告借款总计1400000元,并且,被告1口头承诺可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支付利息,原告出于对被告1的信任,向其出借了款项,被告1出具了相应的借款凭证给原告。上述借款事实,被告2不在场且不知情。之后,被告1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借款本金,也不支付借款利息,原告以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被告1理应及时清偿上述债务;被告2与被告1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2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范律师作为被告2的代理人,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在范律师的不断努力下,法院判决被告2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访谈实录

01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应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较大数额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主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2


在处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讲,作为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还款义务的,需在借款时,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样可以避免事后无法举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

从配偶一方的角度来讲,作为配偶一方需要向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该借款,并且拒绝还款。

 

03

您在代理该纠纷时,有遇到什么难题?

 

在新解释出台之前,对于配偶另一方的举证要求较高,要举证证明配偶一方(举债人)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在新解释出台以后,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主张。

总之,新解释出台以后,既明确了夫妻一方超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原则性,又从实际出发确立了三种例外情形,通过将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债权人,这样不仅减轻了配偶另一方的举证责任,而且对其各方的权益予以更大的保护。

 

结论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债务性质,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本质,即夫妻共同生活,作出准确认定;以实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公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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